一、办公室面积标准
国家发展改革委、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印发的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》(发改投资〔2014〕2674号)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作出明确规定。
(一)市级机关、高校
1.市级机关办公室使用面积,正厅级不应超过42平方米、副厅级不应超过30平方米,正处级不应超过24平方米、副处级不应超过18平方米。
2.副处级单位办公室使用面积,正职不应超过18平米、副职不应超过18平方米。
3.所属科级单位
①独立办公的所属科级单位办公室面积,正职不应超过18平方米。
②与机关合署办公的所属科级单位办公室面积,正职不应超过9平方米。
4.领导干部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。
5.市、县(区)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。
(二)市管企业
对市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(含休息室、卫生间)进行实地测量,全面了解市管企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。
二、职务、职级并行后办公室的配备
严格落实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有关精神,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。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,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;只任有职级的,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(含职务、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)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。
三、办公室面积测量方式
以内墙至内墙的距离为基础计算,扣除立柱等面积。室内有飘窗窗台的,以原始建筑结构为准,从飘窗窗台一侧的内墙起测;靠墙有固定柜子的,从柜子内板起测,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;有封闭阳台的,按阳台全部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;阳台未封闭的,按阳台一半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。虽不在办公室内,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、休息室、会客室、会议室等房间,也应实事求是地计入办公室面积内。